第二十一条

有效

快递企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向其发送与快递服务无关的商业广告。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