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快递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投递人员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当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投递人员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后,可以采用代收方式,并应当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若产生代收费用,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