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投递人员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当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投递人员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后,可以采用代收方式,并应当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若产生代收费用,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