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治理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