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治理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