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政策性补贴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