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