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生产安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