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其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评价,科学评估区域安全风险,提出并落实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