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