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第四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