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安全部位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同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