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搬迁或者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