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时间和种类,并予以公布。

市、县(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