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有良好园林绿化环境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难等功能的开放性公益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带状公园、广场和城市街旁绿地。

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