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公园管理单位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批,接受公安、文体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活动内容健康、文明;应当履行安全保障责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