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专项规划,涉及到空间资源安排的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综合安排,并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中。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