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石刻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统一规划石刻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服务网点,使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等与石刻文物整体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