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收藏名义藏匿或者非法侵占国有石刻文物。

新发现疑似各个历史时期遗存的石刻文物的,应当及时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经认定为石刻文物的,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并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