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州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应当制定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政策,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加强种植基地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质量监管、品牌建设等工作,促进枸杞产业良性循环发展。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