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在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处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有机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周边3公里及主导风向5公里内新建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