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机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的标识标牌。

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