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产地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机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的标识标牌。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基地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