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产、林业和草原、应急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