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