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