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