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餐饮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