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对人民防线组织建设、开展宣传教育、配备设施设备、表彰、奖励等工作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