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对人民防线组织建设、开展宣传教育、配备设施设备、表彰、奖励等工作纳入同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