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四章 防范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对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以及平安建设责任制的督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