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