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