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