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