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加强放归期、放流期、禁猎期、禁渔期的监督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