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三)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说明;

(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方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