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二)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三)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说明;(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方案;(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