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督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保障相关工作所需资金,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