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并通知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