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并通知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