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