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卫生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