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