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