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