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织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织金古城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