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织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织金古城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