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织金古城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