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完善织金古城内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或者改造供水、排水、燃气及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应当入地埋设。现有管网设施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