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完善织金古城内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或者改造供水、排水、燃气及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应当入地埋设。现有管网设施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