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县(区)编制的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以及绿地修复和山体修补专项计划,应当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依法将绿化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