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镇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和占用规划建设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

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确保城镇绿量不减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