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