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山体绿化第四十条有效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除遵守第三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山修路,劈山造城;(二)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三)未经规划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度假村、酒店、商品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建(构)筑物;(四)采伐林木;(五)建造坟墓;(六)其他侵占、损害山体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