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保障绿化用地和绿化建设、养护、科研所需资金,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升绿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