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绿化和修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市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县(区)和生态保护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