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城镇绿化及其服务设施的行为:
(一)采摘或者剪切花、果、枝、叶,攀爬、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二)拆除或者损毁绿化带、花坛、绿篱、园林小品、冠名标识等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剥刮树皮、捆绑铁丝绳索、架设电线;
(四)在绿地或者树池内停放车辆、排放污水、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焚烧物品;
(五)在绿地内围圈行道树、道路绿地;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标牌;
(七)在绿地内搭建、修建建(构)筑物;
(八)在绿地内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九)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十)其他危害城镇绿化及其服务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