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镇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公共管理与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二)生产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和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