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培养引进和评价考核制度,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促进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